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隆卫医罚〔2018〕31号 |
案 由 |
隆阳黎民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4月11日,卫生监督员到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道街(原乡镇府内)隆阳黎民医院监督检查发现:隆阳黎民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予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完全履行。 15天内。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