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隆卫公罚〔2018〕49号 |
案 由 |
保山市隆阳区广茂商贸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6月5日,卫生监督员到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永昌路(蔬菜批发市场旁)保山市隆阳区广茂商贸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保山市隆阳区广茂商贸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警告并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完全履行。 15天内。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