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隆卫医罚〔2018〕46号 |
案 由 |
易良洪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5月14日,卫生监督员到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羊邑社区羊邑街子电信大楼对面铺面房易良洪行医场所监督检查发现:易良洪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没收口腔用模具药品一箱,16张牙科广告宣传画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自觉履行。 15天内。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