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隆卫公罚〔2018〕46号 |
案 由 |
隆阳区正锋龙都宾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业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6月4日,卫生监督员到隆阳区新华路延长线(东门七小旁)正在营业的隆阳区正锋龙都宾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隆阳区正锋龙都宾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业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警告并罚款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完全履行。 15天内。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