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隆卫医罚〔2018〕28号 |
案 由 |
隆阳男健医院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4月10日,卫生监督员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兰城路北城春天红霞家园公寓隆阳男健医院监督检查发现:隆隆阳男健医院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予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完全履行。 15天内。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5月24日。 |